二五四、清风朗月,不惧与区大郎对局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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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,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。也是一月中旬,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。为了慎重起见,夏天还是拿出了该公司的上诉状推敲起来:
民事上诉状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家乐大酒店
地址:深圳龙岗平湖镇平湖路
法定代表人:区大郎
职务:经理
第一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市民银行湖贝支行
地址:深圳罗湖湖贝路
负责人:王显耀
职务:行长
第二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
地址:深圳宝安龙华人民路
法定代表人:黄忠惠
职务:经理
请求事项:
一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(1996)深中法经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,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债务清偿责任。
二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事实与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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